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您虽然有机会以约定的现金、证券作为担保物融资或融券、购买或出售证券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较大的损失。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为使您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本公司相关业务制度,制订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需承担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投资者与本公司之间资金和证券的借贷行为,投资者发生亏损时,除损失自有资金外,还需要偿还本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投资者需要自担因自主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本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追索债务。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
以融资交易为例,投资者在使用自己的资金投资的同时,还能以融入的资金购入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己资金的投资亏损,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亏损以及融资的利息成本,因此亏损是放大的,甚至有可能导致投资全部亏损或者出现负资产。融券交易也是同样道理。
投资者在本公司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如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等,投资者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出现其他严重违约或危及本公司债权的情况,也可能导致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一旦实施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投资者面临不能自主选择卖出券种、时机、价格及数量等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降低或取消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还可以调整相关警戒指标、集中度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维持担保比例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无法担保品买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被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转板等特殊情形的,或发生连续跌停、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退市风险等重大风险事项的,被本公司认为不能公允反映担保证券价值时,本公司有权启用或调整投资者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或转板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等风险。
发生以下情形时,交易所可能暂停相关股票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相应投资风险:
1、单只标的股票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股票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资买入交易;
2、单只标的股票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股票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暂停相关股票融券卖出交易;
3、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暂停特定股票或全部股票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交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展期需求,如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方面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标准,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展期、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发生变化,本公司调整其授信额度、平仓线等指标的,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本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本公司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死亡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在本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本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暂停、终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账户的状况及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发出的通知。本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及时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本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可能面临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投资者身份证明有效文件到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或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以投资者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做出的交易行为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承担,如投资者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可能面临账户、资产被盗用从而产生损失的风险。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借用他人信用账户进行交易,本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限制、暂停、终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因本公司的实际融资融券规模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或本公司自身风险控制要求等原因,本公司将不能随时满足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投资者可能面临具备充足授信额度及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投资者如出现违约情形,将可能影响其征信记录,并面临被本公司采取强制平仓等违约处置措施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属于较为复杂的业务,如投资者不熟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则,所发出的指令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则而被视为无效或被拒绝执行,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如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本公司将对普通账户内的资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措施实现债权。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本公司将对其继续进行追索,直至投资者清偿所有债务。
投资者向信用账户提交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后,只有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保线时,方可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保线。
投资者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期间,若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进行不正当交易、异常交易、受到交易所处罚或收到交易所各类警示函件等违规行为,本公司有权对其账户采取限制措施,或终止与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等限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如投资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投资者是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或持股情况;前述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公司申报。
(二)如投资者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大股东的,投资者不得使用信用证券账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证券。若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法律后果及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期间应如实向本公司申报限售股持股情况,不得违反规定融券卖出与所持限售股相同的标的证券,不得将限售股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如未遵守此项规定,投资者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四)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适用于个人客户)。
(五)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投资者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限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等文件中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包括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及信息披露等。若因投资者违约,本公司对担保证券进行处置的,投资者应配合本公司的违约处置,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投资者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及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公司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投资者审慎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可能因为证券公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融资融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
由于投资者或者证券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各项申报、申报要素填报错误、证券公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存在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的风险。
为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投资者之权益,投资者知晓并充分了解不得将密码交予本公司及员工、证券经纪人保管,或全权委托前述人员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如因投资者违反前述事宜导致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同时,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者投资损失;本公司及其任何员工、证券经纪人均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账户操作、买卖证券。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无法在信用证券账户中参与相关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在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中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以及主板的相关风险。
包括投资者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失败而使投资者业务受影响、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您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