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外的证券,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业务。
提交现金可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完成,提交当天即可使用;提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需将证券从普通账户划转到信用账户,所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T+1 日到账。投资者提交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应符合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规定:
1、应当是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在融资买入证券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可供融出;
2、投资者已融金额加上本次融资金额的累计融资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
3、融资买入品种属于标的证券;
4、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5、委托满足集中度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证券公司才可能将投资者的融资买入指令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投资者在融券卖出证券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公司有足够的证券可供融出;
2、投资者已融证券加上本次融券金额的累计融券余额不超过授信额度;
3、执行该笔交易投资者所需保证金不超过其当时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4、委托价格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价格要求。
满足上述条件,证券公司才能将客户的融券卖出指令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债券的,申报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述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或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证券交易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融资融券交易成本包括:
1、基本交易成本:证券交易佣金、手续费、印花税;
2、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3、包含预约额度费用、额度管理年费等的其他费用(暂免);
4、若投资者出现违约情况,还需支付违约金等。
公司收取的各项息费标准和计算公式通过金鼎智富网站融资融券专栏向投资者进行公告。
公司融资基准利率和融券基准费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调一定比例所确定,调整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计算和结息方法具体以我公司公告为准。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投资者资信情况、市场波动状况等,确定、调整利率和费率。
公司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下同)计算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公司按利随本清的原则收取利息和费用,当客户未按期补足担保品被强制平仓时,视作合约到期,以利随本清的方式收取息费。
每日融资利息=当日未偿还融资金额×融资利率∕360,自投资者实际融入资金交收之日起计收,按自然日计算,其中:融资金额=融资买入成交价×成交股数+交易费用。
每日融券费用=当日未偿还融券金额×融券费率∕360,自投资者实际融券卖出证券交收之日起计收,按自然日计算,其中:融券金额=卖出成交价格×融券数量。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 公司偿还融资负债及利息。“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使用信用账户内的现金直接偿还融资负债及利息。
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当投资者普通卖出有尚未了结融资合约的证券时,该普通卖出所得价款将直接用于归还本证券的融资负债及其费用负债。举例说明:
1、投资者信用账户内同时持有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担保品招商银行10000股,和融资买入的招商银行5000股,若投资者以10元/股的价格普通卖出招商银行1000股,卖券所得资金10000元,按照交易所规定,该笔资金将于普通卖出成交当日直接用于归还投资者尚未了结的招商银行负债。
2、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持有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担保品万科A 10000股,和融资买入的招商银行5000股,若投资者以10元/股的价格普通卖出万科A 1000股,卖券所得资金10000元,该笔资金不会被直接用于归还招商银行的融资负债。如需进行还款,投资者可于普通卖出成交后使用该笔卖出资金进行直接还款委托操作。
请投资者详细了解交易所该规定的含义,提前做好委托及还款相关安排,避免因规则了解不清晰不全面而产生误解。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直接还券”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持有的证券直接偿还融券负债及费用。直接还券须遵守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买入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如融资融券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如节假日),投资者可选择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否则到期日自动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的各项利息和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价值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价值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公司规定的警戒线(以公司官网融资融券专栏公示为准)时,请投资者密切关注信用账户风险,避免进一步跌破平仓线触发追保。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清算后低于平仓线(以公司金鼎智富网站融资融券专栏公示为准)的,本公司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须于T+1日16:00前追加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否则本公司有权以主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其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低于紧急平仓线(以公司金鼎智富网站融资融券专栏公示为准)的,本公司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于T日追加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不低于紧急平仓线。否则,本公司有权于T+1日实施强制平仓。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T日低于紧急平仓线且T日清算后不低于紧急平仓线的,应当遵循如下约定:
(一)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前已触发的相应警戒、追加担保物情形的,本公司按照T日前投资者已触发的相应警戒、追加担保物情形继续执行;
(二)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清算后触发相应警戒、追加担保物情形的,适用清算后触发“警戒线”、“平仓线”的情形;
(三)投资者信用账户T日为追加担保物截止日的,投资者须在T日内追加担保物使其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
投资者所持担保证券被启用公允价格,且按该担保证券公允价格计算证券市值后,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日清算后低于平仓线,须在T+1日16:00前补充担保物使其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
投资者所持担保证券被启用公允价格,且按该担保证券公允价格计算证券市值后,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日清算后低于紧急平仓线的,须在T日追加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不低于紧急平仓线。否则,我公司有权于T+1日实施强制平仓。
在相关政策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调整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充担保物的通知时间和方式、补充方式、补充期限和补充后必须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在公司网站内公告,相关事项经公告送达后即对双方产生效力。
发生《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况时,证券公司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以达到收回投资者所欠债务的目的,即为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投资者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投资者信用账户;不足部分公司将向投资者追索。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日清算后低于平仓线,且投资者未在T+1日16:00前补足担保物使其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的,公司将在次一交易日启动强制平仓。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日清算后低于紧急平仓线的,公司将在次一交易日启动强制平仓。
当投资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将对其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
1、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日清算后低于平仓线,且投资者未在T+1日16:00前补足担保物使其维持担保比例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的;
2、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T日清算后低于紧急平仓线的;
3、投资者合约、合同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4、投资者所借证券发出要约收购,吸收合并,转板、终止上市,自交易所公告之日(含公告日)起5个交易日内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归还证券的;
5、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的;
6、投资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业务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要求,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的;
7、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的;
8、如遇特殊情况,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以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为准。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证券或资金执行强制平仓时,具体的平仓时间、顺序由证券公司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决定,投资者不得就强制平仓执行时间、顺序、平仓结果提出要求或异议。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公司将在强制平仓完成前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投资者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买券还券及证券转入、转出等。若强制平仓执行期间投资者委托行为与执行强制平仓操作发生冲突的,执行强制平仓优先。
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即融资买入的证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时,权益归投资者所有;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时,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具体处理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是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因此证券公司作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在征求该证券实际持有人的意见后可以行使投票权等权益。
信用账户行使表决权的操作流程详见公司金鼎智富网站信用交易业务专栏:“行使表决权操作流程”
普通账户的股东投票,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上市公司表达个人意愿行使权利;信用账户的股东投票,证券公司在征求投资者的意愿后,代为向上市公司表达意愿行使权利。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1、投资者与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2、合同所设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3、公司被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投资者向公司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6、投资者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公司履行债务;
7、投资者被限制或取消融资融券交易资格;
8、投资者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9、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0、投资者发生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或影响其债务承担能力的;
11、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强制平仓权,若投资者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投资者对公司所负债务的,公司有权向投资者继续追索,同时,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12、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投资者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解除:
1、投资者被取消授信额度;
2、投资者对公司公布的相关指标不得提出异议,如投资者坚持提出异议,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合同;投资者也可以自行提前了结与公司的融资融券交易,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解除合同;
3、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投资者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可向其归属营业部申请办理信用账户注销手续。在注销信用账户前,投资者应当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全部融资融券负债,并将剩余证券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至其银行储蓄账户。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使投资者及时了解自身账户资产情况和各项业务指标变动情况,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将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发出提醒通知:
1、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低于平仓线;
2、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紧急平仓线;
3、投资者所持担保证券发布转板、终止上市公告;
4、投资者所持担保证券发布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公告;
5、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发布转板、终止上市公告;
6、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发布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公告;
7、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
8、投资者合同5天内即将到期;
9、投资者合同即将到期存在不能重新签订情形的;
10、公司认为应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公司通知服务采用自行签领、邮寄、录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公告方式包括我公司网站、行情、交易系统和分支机构场所内发布公告信息等。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触发通知服务条件的,公司采用有效的通知形式,并对通知内容、时间、执行人员予以留痕。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公司各类通知方式的送达时间具体约定如下:
1、以面签方式通知的,以客户签收即视为送达;
2、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3、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正确发出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4、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5、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已通知送达;
6、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后即视为通知送达;
7、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当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投资者必须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投资者必须如实提供,若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开户营业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公司需及时向投资者发出追保通知等各类业务通知,因此投资者及其指定联络人必须注意保持自己联系方式的正确性并密切关注自己的通讯工具和公司公告。
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通过开户营业部柜台系统打印、通过公司交易系统获取等方式取得对账单。
投资者对其信用账户及公司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负有注意义务,应随时留意信用账户变化和公司所发出的通知。
投资者还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查询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
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对账单至少载明如下事项:
1、投资者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投资者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1、担保品划转
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至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或将担保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
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公司规定的提保线时,才可将担保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返还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提保线。
2、担保品买卖
指投资者使用信用账户内的自有现金买入证券或卖出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其中现金不包括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现金。
3、融资买入
指投资者向西部证券借入资金买入融资标的证券。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可在交易系统中查询,也可至金鼎智富网站融资融券专栏的公告信息中查询。
4、卖券还款
指投资者卖出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用以偿还融资负债。其中担保证券包括融资买入的证券、投资者划入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及担保品买入的证券。
5、直接还款
除前述卖券还款的方式外,投资者还可以使用信用账户内的现金直接偿还融资负债。需要注意的是,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在融券负债未偿还前,该部分资金除规定的用途外,不可用于偿还融资负债。
6、融券卖出
指投资者向西部证券借入标的证券卖出。可融券卖出证券的名单可在交易系统中查询,也可至西部证券网站融资融券专栏的公告信息中查询。需要注意的是,融券卖出所得现金除买券还券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他用。
7、买券还券
指投资者买入证券向公司偿还融券债务。
8、直接还券
除前述买券还券方式外,如果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持有某只融券卖出的证券,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证券偿还融券债务。